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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規應付費用。
我們都知道,在FOB條件下,托運人一般只負責開運港的費用,也就是上船前的費用,包括提貨費、裝箱費、港口費、港口費、提單、艙單錄入、碼頭營運費(ORC)、鉛封費、報關費等。
特別注意美國AMS、歐盟ENS等艙單的申報費,因為都是裝船前在起運港申報的,所以這些費用屬于離岸前發生的費用,一般由發貨人承擔。當然,除非客戶同意承擔這部分費用。
2.事故費用。
1.船貨銜接不當的費用。
FOB,船舶和貨物之間的聯系是關鍵。如果沒有及時的機柜不能進入香港,由此產生的機艙費用和滯期費用將由發貨人承擔;相反,儲存過早、逾期裝箱費用、倉儲費用也由發貨人承擔。因此,FOB應反復確認裝運期和裝運港,保持密切溝通,確保船舶和貨物之間的聯系。
2.目的港無人提貨的費用。
由于某種原因,貨物到達目的港后,收貨人沒有提貨或支付運費。此時,承運人除不能及時收回運費外,還面臨貨物被當地海關拍賣或產生高額存款的情況。因此,您可以首先向收貨人要求付款,并在失敗后轉向發貨人。
海運費:原則上由收貨人承擔,無人提貨時可轉回發貨人;
提貨:首先通知收貨人提貨,無人提貨,如回運或轉售,通知發貨人處理;
目的港滯箱費。滯港費:無人提貨產生滯箱費和滯港費,貨物不足抵扣的,可由發貨人承擔。
3.指定代理費用高。
指定貨運代理的成本往往遠高于普通貨運代理。這是因為貨運代理由收貨人指定,即收貨人與貨運代理簽訂的運輸合同,而不是賣方。貨運代理人對收貨人負責。
發貨人與貨運代理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一般不可能討價還價。因此,指定貨運代理給出的一系列起運港費用將相對高于普通貨運代理。如果這部分差額不是很過分,為了順利發貨,發貨人只能忍受高成本標準。
4.賠償貨物損壞。
在目的港開箱驗貨時,收貨人一般對貨物損壞負責。而且收貨人一般買保險,可以申請保險賠償。但是,如果不處理,收貨人可能仍然會與發貨人協商。
如果貨物損壞是由于發貨人的包裝。檢查柜不仔細或上船前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的,對貨物損壞負有一定責任,需要協商處理,并承擔相應的賠償。如果能證明不是自己的責任,可以拿出包裝照片、包裝清單或其他證明材料,讓收貨人向船方索賠。
5.無單放貨損失。
在FOB條款下,發貨人比指定公司更是指定的貨運代理。但由于指定貨運代理通常與收貨人保持密切的業務關系,指定貨運代理很可能在沒有收回原始提單的情況下直接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即沒有訂單,導致發貨人雖然持有提單,但實際上是空的,最終造成重大損失。
6.信用證軟坑
信用證軟條款是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中設定的條款,會威脅受益人的外匯安全,給申請人帶來交易主動權或騙取貨物和預付款的好處是隱藏的。
如果發貨人不注意,提交的文件與信用證不一致,將被拒絕付款,發貨人將陷入被動地位,進退兩難,貨款將受損。